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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创新,激发活力,进一步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发稿:陈慧敏 发布时间:2019-04-12

2018年初,根据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对原《四海全讯5123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办通[2013]13号文件进行修订。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研、讨论,近日出台了《四海全讯5123横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院办通[2019]15号(以下简称《办法》),原院办通[2013]13号文件自动废止。

此次《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国家最新职业教育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需求而作出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我校进一步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打造技术技能人才高地、依托优势特色专业,健全对接产业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多元化绩效评价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办法》修订期间,由科研处牵头多次深入部分二级学院与广大教师代表座谈,还召开了全校二级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骨干座谈会,校长高武、副校长孙晓雷参加调研座谈,并作出重要讲话。

本次《办法》的修订始终贯彻国家、省市“放、管、服”精神,以科研诚信为出发点,立足地方发展,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增强教师主动的创新和服务意识,提升教师“双师”素质。本《办法》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一是界定更加清晰。尤其明确“通过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属于横向项目范畴。

二是简化立项和结项手续。明确提出以合同作为立项及项目管理依据。验收结题时凭《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即可直接到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

三是优化了经费管理制度。学校将不再收取管项目理费,并提高了项目负责人经费审批额度。

四是“放、管”结合。项目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二级学院和科研处负责相关审核和管理工作。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有权随时对项目进行抽查和监督。

五是奖惩分明。对于在学校备案的横向项目纳入个人及二级学院绩效考核,并在职称评审及其他奖励中予以认可。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且与委托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课题负责人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且两年内不得承担其它横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