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附校、两仪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20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5]7号)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我校归侨侨眷的分布情况,摸清底数,健全组织,加大为侨服务力度,现就做好学校归侨侨眷调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现工作在我校的归侨、侨眷及有留学经历人员。
二、身份解释及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此次调查统计中对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身份的解释及认定标准如下: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华人是指外籍中国人的简称,专指华侨或华侨后裔加入或取得了住在国国籍者。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获取的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主要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另外,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四)有留学经历人员是指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外留学或有留学经历。
三、有关要求
1.校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是适应海内外侨情新变化,更加团结服务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现实需要,要切实增强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广泛宣传和动员,切实摸清底数,加强为侨服务工作。
2.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疏漏。
3.请于10月10日前将填好的归侨侨眷登记表、汇总表表格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送至党委统战部。没有归侨侨眷的单位,可不填写。
联系人:徐旭,联系电话:5777202。
附件1:归侨侨眷登记表
附件2:归侨侨眷汇总表
党委统战部
2015年9月25日
附件1:归侨侨眷登记表.doc
附件2:归侨侨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