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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巩固和加强校园禁烟工作的通知

发稿:徐旭 发布时间:2016-10-14

校内各单位:

学校自2011年5月31日起在校园公共场所实施禁烟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为巩固校园禁烟成果、加强校园禁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精神,现就校园禁烟工作重申如下:

1.校园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教师生活区域除外),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

2.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校园网、广播站、校报、宣传栏、宣传条幅、召开座谈会、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烟健康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3.校领导、中层干部、辅导员、班主任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通过自身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提倡教职工在学生面前不吸烟,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

4.对外接待,严格按照“不敬烟、不接烟、不劝烟”原则,并给予禁烟提醒。

5.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教育、监督。各二级学院要把学生禁烟工作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在短期内务必见到实效,并且坚持常抓不懈。要广泛动员全校师生积极参与禁烟工作,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附件2: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海全讯5123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doc

附件2: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