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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法修订应突出问责制度建设

发稿:刘伟庆 发布时间:2014-12-03

摘录:陈琳菲 审核:承泽恩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标志着从法律上确定了职业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然而,经过多年的发展变化,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发展形势和任务已经与20世纪90年代有了显著差异。因此,进入新世纪以来,加强对职教法的修订更新成为我国职教发展的重要诉求。2008年,我国就启动了职教法的修订工作,历经多次广泛听取意见、组织研讨等,目前,职教法修订工作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也将职教法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职教法修订进入了攻坚期。

具体来说,除了时代适应性方面的问题外,现行职教法在内容、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其最关键的问题是缺乏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对具体职业教育实践的规范上缺乏实质约束力。目前,相关学者和高职院校普遍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提高职业教育拨款标准等方面提出修订意见。

从国际视野看,通过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以美国为例,美国非常注重结合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内在需求,制定、更新职业教育法案。其职业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为《卡尔·柏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案》,这一法案的最早颁布时间为1984年,后来分别于1998年和2006年进行了更新,目前正在实施的为《2006柏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法案共包括三部分共67条,三部分主要内容为“生涯和技术教育的经费拨款、技术预备教育、一般条款”。与我国的《职教法》相比,除了对职业教育活动的目的和定义、机构、对象、实施、经费分配等作出规定外,设有“问责”和“绩效指标”是其核心特色。如第一部分第三条的主要内容就是“问责”,具体提出,“问责”的目的是“建立并支持州及地方绩效问责体系,以评估地区生涯和技术教育领域所取得进步的有效性”。为促进问责制度的实施,法案还建立了绩效指标体系,强调通过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审计各州职业教育的实施及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达不到绩效指标的地区和学校,消减或免除联邦经费拨款。

总体来看,法律的产生是所有相关方博弈和利益协调分配的过程。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对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更要通过利益分配实现对其行为的制约和规范,而问责制度就是重要形式。基于此,我国在职教法的修订过程中,在统筹考虑职业院校及学生获得更多经费及企业参与支持等诉求的基础上,还要从不同层面加强对各级政府、职业教育机构及受教育者行为的规约,使我国职业教育不断走向成熟完善。(作者:李玉静)

(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