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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共同体:类型教育背景下高职教育治理结构探索

发稿:陶园 发布时间:2020-06-19

在类型教育背景下,高职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高等性和职业性等特征,构建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需探讨建设性和可操作性两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探索历程

(一)20年探索:高职院校从“管理”逐步转向“治理”

1999年,中国高等教育开始实施扩招政策,高等职业教育迎来了大规模发展并实现快速增长。同年,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确立了中央层面宏观政策指导、省级政府层面实质管理职能和高职院校层面依规依法管理的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格局,标志着职业院校管理模式开始由“管理”向“治理”转变。在此过程中,企业逐渐介入了高职院校的部分“治理”。

2006年,教育部与财政部启动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进入新阶段。校企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建设课程体系、共建实训实习场所等,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更加深入。2010年,国家决定新增100所骨干高职建设院校,提出完善高职院校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更加注重校企合作的内涵建设,企业融入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校企共同合作治理的机制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随后几年,政府不断释放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权,给予高职院校更多的自主权。2015年,教育部发布《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 年)》,为高职院校指明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现代治理能力体系建设的方向,赋予了多元主体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合法地位。

(二)职教“20条”:奠定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基础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进一步明确要大力支持企业与社会组织兴办职业教育,国家将制定和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以及税收等组合式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打造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同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等各类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伴随着《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落地落实,高等职业教育迈进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黄金时代”,校企深度融合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共同治理体”自然而然地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三)类型教育:呼吁高职院校走向“治理共同体”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顶层设计上首次提出了“类型教育”,指明了新时代职业教育的转变方向,其基本要素是政府统筹管理、企业社会多元参与和专业特色鲜明。

“双高计划”是高等职业教育领域里的“双一流”建设,高职院校在推进“双高计划”过程中,应当深度审读与类型教育相匹配的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建设,并准确定位其承担的教育类型,根据其治理体系方面的建设要求,遵循高等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类型教育背景下,全力推进“双高计划”,进一步呼吁高职院校走向“治理共同体”,实现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

二、类型教育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应然要求

类型教育背景下职业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协同育人,这势必对高职院校的治理体系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共性方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大学制度,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共担责任、共享成果的治理结构。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结构关系,以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和保障机制。一是党委政治权力,这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二是校长行政权力,这是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前提;三是教授学术权力,这是实现学术自由的基础;四是其他群体(社会企业组织、学生团体等)的民主权利,这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

个性方面,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交流。一方面要求职业院校积极响应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合作,全面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经济投入与政策支持,把现代职业教育建设纳入当地区域发展规划。二是建立行业企业合作发展平台。高度重视行业企业这一利益相关主体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职业院校可以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教育集团,也可以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在产业集聚区共建共管二级学院。三是激发二级院系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不断扩大二级院系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自主权,激发二级院系办学的积极主动性与潜在创造力,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课程内容以及人才培养方案。四是切实尊重广大师生的合理意愿诉求。完善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就要充分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意愿,加强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高等职业教育在向类型教育转变过程中,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以及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等成为职业教育的应然,而这些要素自然对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建设也提出新的要求,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呼之欲出,即“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精神与实践行动集体,涉及‘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职责’以及‘治理机制’等核心要素,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概念框架。”

从治理的多主体角度分析,借鉴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的内涵,高等职业教育“共同体”应该是一个由国家与各级政府、职业院校、社会企业组织等构成的复杂集合体,多主体相互独立自主又彼此关联,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网络化、治理职能协作化、治理机制市场化等特点。

相对而言,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框架中,国家与各级政府是政治主体,具有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本优势;职业院校是教育主体,具有教育场域与文化资本;社会企业组织是市场主体,具有技术资源与人力资本;学生团体是时代主体,具有创新资源与自生资本,它们共同构成了类型教育背景下高等职业教育的治理主体。

三、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问题的现实分析

类型教育背景下高等职业教育现代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更加突出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不同治理主体的权力定位与角色分工,法人治理结构的民主参与程度,以及主体之间既合作又竞争的互动关系等,给多主体共同治理构建共同体过程中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政府、社会(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模糊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二是如何处理多元治理主体民主参与和现代治理结构制度效率矛盾的尴尬;三是如何调动社会(企业)广泛参与和高职院校教师下企业的双向积极性。直面问题究其现实成因,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治理共同体中各利益主体共享机制尚不明确

高职院校都积极响应和广泛开展产学研校企合作,但高职院校《章程》及《事业发展规划》等纲领性文件都很少涉及校企合作的机制、程序与收益分配等问题。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自然而然会涉及成本投入与市场盈利等利益机制问题,这与高等职业教育公益性质构成矛盾,很多校企合作都因为利益分享问题而止步。

(二)治理共同体中各利益主体共赢模式尚未构建

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向类型教育转变的重要抓手,然而,由于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不足、高职院校专业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不足、政府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励等原因,导致校企合作中学校一厢情愿“一头热”,普遍地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高等职业教育向类型教育转变的深度推进。

(三)治理共同体中各利益主体合作的系统性尚未形成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基地建设和产学研合作发展虽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但是很多高职院校产学研的发育仍然不够充分和成熟,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培养、科技研发协同性系统性不强。许多校企合作产学对接项目仅停留在立项或建设阶段;企业与高职院校的联系与合作程度不高,教师下企业与企业工程师进课堂“双困境”依然普遍存在;学生参与度低、合作培养教育内容较少、师生对企业科技创新的贡献率不高。

四、构建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要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建设,担负起顶层设计和保障实施的职责

高等职业教育向类型教育转变首先在顶层设计方面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划。省市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向类型教育转变发展,组织专家学者对高等职业教育转变发展的评价指标进行研究,同时对转变的效果进行总结,将成功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此外,还应借鉴国内外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制订本省的高等职业教育转变政策,并加强相关运行机制体制的建设,出台相关的转型配套制度,使得高等职业教育转变有完善的制度支撑。

除了政策制度的完善外,政府还应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的工作机制体制建设,如推进职教联盟的成立,实施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积极探索“中职+技师”“中高职衔接”“五年制高职”等教育模式,建立职业院校学生成长发展的立交桥,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技能教育,把技能教育和培训放到与学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好这些工作,促使高等职业教育和地方政府办学积极性和自主权的充分发挥,最终形成职业院校与地方政府间办学合力,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向类型教育转变的进程。

(二)社会层面要营造益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扭转轻视技术技能人才的传统观念

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是纵向分类,学生进入职业院校就读是学生与学校主动选择的结果,社会要营造“崇尚技术专长、不唯学历身份”的社会氛围,破除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传统惯有观念,同时积极融入高职院校参与共同治理,主动要求参与职业院校理事会,提高话语权,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家也可以参与校长选拔。

(三)学校层面要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组织结构改革

职业院校逐步建立由举办者代表、校党委班子成员、校行政班子成员、社会贤达、校外知名专家、学校资助者、著名校友等组成的理事会,举办者领导或校党委书记任理事长,负责高职院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加强与外部的联系,成为高职院校开展社会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会制度可以先从二级学院、系、部等开始试点,学院、系、部组建由行业代表、主要用人单位、行业代表、教学合作企业、校属研究所和企业、独立法人研究所和企业、学校参股企业等组成的二级学院理事会。

在不改变高职院校原有公办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校企合作、公办民助的改革,多方主体联合办学、探索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体制,统筹院系经费管理职权。同时探索“教师+工程师”的专业师资队伍培养模式,强化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在企业建立一批专业教师实践基地,建立兼职教师制度,在办学经费中统筹安排兼职教师人员经费。

(四)高职学生层面要充分发挥在“治理共同体”民主参与中的积极作用

高职学生团体在整个“治理共同体”系统中,既是享受服务供给的客体,同时也是提供服务供给的主体。要引导高职学生团体充分意识到自身是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时代角色主体,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利用论坛、微博、微信、师生座谈会、贴吧、校长信箱、学代会、校长见面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投身高职院校的民主治理之中。

总之,高等职业教育在向类型教育转变过程中,引入行业、企业等市场力量,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企业参与、师生监督”的新型“治理共同体”建设,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各方主体“共赢”的长久发展模式。政府在“治理共同体”中获得经济社会发展,高职院校在“治理共同体”中获得品牌建设发展,学生在“治理共同体”中获得企业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社会企业组织在“治理共同体”中获得先进技术、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的方法及为满足社会企业组织发展要求的人才,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共同体”各方主体通过实现螺旋上升式循环发展。

作者:苏志刚

信息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第7期